一名无业中年男子在餐馆涉嫌非法拥有仿制枪及枪械零件,今日(周二)被控上加央地庭面对5项控状,惟他否认有罪,法官禁止对方保外候审,并择定10月11日过堂。
52岁被告陈英豪(译音)在通译员念出控状后,在法官诺莎哈面前表示不认罪。
根据首项控状,被告非法拥有两把分别为77和61公分长的剑。次项控状指被告非法拥有一把黑色仿制枪。第三项控状指被告在无合法持械准证下,有6个AR-15型枪械部件,即一个下机匣、两个枪管、一个下护木、一个上护木和一个前视瞄准镜。
第四项控状指被告非法拥有两个M-16型枪械部件,即弹匣和下机匣。而最后一项控状指被告非法拥有32枚不同类型的子弹。
以上所有罪行皆于今年7月15日凌晨12时40分在玻璃市花园一间餐馆同一地点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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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项控状下,被告可在1958年腐蚀性、爆炸性物质和危险武器法(第357法令)第 7(1)(a) 条文下被判处不少于5年的监禁。
在次项控状下,被告可在1960年武器法令(第206法令)第36(1)条文下判刑,其余三项控状可在同一法令第8(a)条文下判刑。
此案主控官是傅肄婷副检察司,被告的代表律师是未亚瓦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