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在霹雳体育场举行大马超级足球联赛,涉及向柔佛州球迷发出粗俗语言的7名球迷,于周五被控上怡保推事庭,其中4人否认有罪,其余3人认罪被判处各罚款100令吉。
根据控状,7名被告被控于今年8月17日在怡保英德拉慕丽雅体育馆,向柔佛州球迷发出粗俗语言及展示中指等行为,因而触犯1955年微型罪行法令第14条文(耻辱行为);一旦罪成,可判处100令吉罚款。
4名被告慕哈末依关(25岁)、慕哈末丹尼斯哈卡(21岁)、慕哈末沙瓦艾曼(20岁)及莫哈末凯鲁艾占(26岁),对上述指控皆不认罪,并要求法庭审讯。
其余3名被告莫哈末祖希善兰丹(20岁)、慕哈末苏菲安(32岁)和慕哈末哈斯夫(28岁),对控状直认不讳。
此案主控官为努鲁希达尤副检察司;她在庭上要求法庭判处被告合理的惩罚,作为对被告的教训。
被告辩护律师是来自国家法援基金会的黄润康律师(译音),他求情时表示,所有被告皆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其中3名被告也已认罪,这节省法庭的时间。
“已认罪的3名被告中,莫哈末祖希善兰丹是一名冷气技工,月收入为1500令吉;慕哈末苏菲安则无业,有一个妻子及一个3岁孩子;慕哈末哈斯夫则是工厂操作员,月收入1800令吉,目前妻子怀孕。”
至于另4名被告,他说,慕哈末依关是无业,慕哈末丹尼斯哈卡是厂工,月收入1800令吉,慕哈末沙瓦艾曼是一名外送员,每周收入300令吉,而莫哈末凯鲁艾占则是一名技工,月收入1500令吉。
推事布妮达宣判3名认罪的被告每人罚款100令吉,若无缴付罚款,则以一天监禁取代,同时批准4名不认罪的被告,每人以500令吉保释候审。
7人也被控 妨碍警执法
另外,7名被告也被控妨碍警方执行任务罪,惟他们对此表示不认罪,推事较后批准每人以1500令吉及由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将案件定于10月10日过堂。
根据控状,7名被告于今年8月17日在怡保英德拉慕丽雅体育馆,在警方执行任务时拒绝配合警方检查,故意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86条文。一旦罪成,可判处最高2年监禁或1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报导,8月17日晚上9时,7名男子在霹雳体育馆举行大马超级足球联赛赛事期间,进行骚乱和煽动威胁公共安宁的行为,因而遭到警方逮捕。
当晚,霹雳体育馆原举行一场由霹雳足球俱乐部(PERAK FC)对垒柔佛达鲁达兹姆(JDT)的大马超级足球联赛赛事,惟因气候恶劣而被迫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