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出新版《联邦法定机构管理及治理指南》,禁止行政机构成员及公务员担任联邦法定机构董事会主席,实行良好治理风气及避免利益冲突。
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周五(9日)在吉隆坡鼎峰酒店,推介新版《联邦法定机构管理及治理指南》,而该指南旨在加强我国132个联邦法定机构的管理和治理,以提高公共服务系统的效能。
首相署执行及协调单位总监拿督斯里阿兹曼表示,这份新指南是对1998年版本的全面更新和改进,于今年3月22日获得内阁批准,并于4月30日生效。
根据新版的《联邦法定机构管理及治理指南》阐明,联邦法定机构董事会主席不得由行政机构成员(anggota pentadbiran)和公务员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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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南的第3.3.6条说明,为了实践最佳治理及避免利益冲突,联邦法定机构董事会主席不得由行政机构成员担任,除非有关联邦法定机构法令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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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说明,行政机构成员是指部长、副部长、首席部长、州务大臣、总理、国会议员、上议员、州议员、市议员,以及上述人物的政治秘书。
指南的第3.3.7条则阐明,根据联邦法定机构法令的规定,联邦法定机构董事会主席不得由公务员出任,以确保公务员能够尽忠职守,以及避免加重公务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