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择定于今年10月24日,聆听马来独立电影《飞行奶油》的导演凯里安华和制作人陈明庆提出的申请,要求鉴定该影片伤害他人宗教情感指控的2道《联邦宪法》问题。
法官K.慕尼彦迪周五(26日)对本案进行重新过堂时,择定上述日期,控辩双方的律师都有在场。
本案主控官是来自总检察署的阿都马烈阿育副检察司,两名申请人的代表律师则是再益马烈。
凯里安华与陈明庆提出的2道《宪法》问题,包括鉴定《刑事法典》第298条文(伤害他人宗教情感)是否已违反《宪法》第10(1)(a)条文阐明的维护言论自由,另外,“伤害他人宗教情感”这个罪名的要素,是否违反了公平的审判权,因为这个不明确的措辞已违反《宪法》第5和第8条文。
在今年6月14日,推事庭批准两人向高庭提出上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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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的凯里与36岁的陈明庆是在今年1月17日被控。
根据控状,两人被指在去年2月26日中午12时34分,于士马勒阿比路的一所建筑,透过播放电影蓄意伤害他人宗教情感,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298条文,一旦定罪,将面对最高一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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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之前,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纳苏申于2023年8月21日签署禁令,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宪报,列《飞行奶油》为禁片。
根据宪报,赛夫丁是援引《2002年电检法令》第26条文赋予内长的权利,禁止放映、展示、分发、拥有、传播或售卖这部“违反全民公共利益”的电影。
来源:马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