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王义展

针对政府将全面审查及修订刑事法典第574条文,以应对网络霸凌行为一事,吴健南律师认为,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已足以应付网络霸凌行为,真正的问题在于执法。

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日前指出,由4个部门组成的特工队,将全面审查及修订刑事法典第574条文,以应对网络霸凌行为,预计今年10月提呈国会。

吴健南接受《光华日报》访问时指出,国内有许多法律可以用来对付网络霸凌案件,例如刑事法典第503条文(恐吓),网络霸凌也能援引该条文。

吴健南认为,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已足以应付网络霸凌行为,真正的问题在于执法。

“如果网络言论太过火,可援引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即若有人在网络平台发表不正确、威胁、下流或伤害到他人的不妥当言论,罪成可坐牢最高一年或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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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如果网络霸凌涉及破坏他人名誉,受害者也能援引民事案的诽谤法令索偿。

吴健南指出,网络霸凌的始作俑者,很多是匿名的,执法单位必须揪出这些躲在屏幕后面的不负责任人士,可是真正执法时又不是那么一回事。

“每次你要去鉴定网络言论来自哪里,谁做的?匿名者是谁?就会看到执法单位的双重标准。如果是涉及到王室成员和高官的案件,当局很快就能查出IP地址及采取行动;可是当平民、企业和小商家面对霸凌和网络诽谤而去报案和投诉时,当局很多时候都爱理不理,案件最终没有下文。”

他认为最大的问题不是立法,而是执法,导致网络霸凌越来越严重。

他举例说,被控网络霸凌女网红“爱莎”的印裔女网红,最终只被罚款100令吉,就证明是执法的问题,不是法律的问题。

“其实有很多严厉的法律可以援引,例如刑事法典、通讯与多媒体法等等,但是总检察署故意援引1955年轻微犯罪法令,从轻发落,太可恶了!”

网络霸凌定义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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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吴健南也指出,网络霸凌的定义太广,也很主观和抽象,如果任由执法单位根据自己的标准去定义网络霸凌,最终是否会变相成为压制言论自由的借口和缺口?

他说,是否每个网络霸凌的言论都是不实和虚假的?如果言论属实,但受害者心灵太脆弱,那又要如何解答?

“这些都是要考量的东西,我们不可为了解决网络霸凌问题,反而变成打压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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