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哈末马达尼改口认罪后,遭判处入狱1年及罚款10万令吉。

面对收贿及欺诈罪控的大马汽车、机器人及物联网研究院(MARii)前总执行长拿督莫哈末马达尼,周四在改口认罪后遭判处入狱1年及罚款10万令吉。

现年57岁的末马达尼今日(18日)在不同的地庭面控,法庭同时谕令,上述两项刑罚即时执行,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3个月的监刑取代。

根据控状,末马达尼被控欺骗MARii董事局,向他们弄虚作假以相信LPS学习平台公司的献议价格是640万令吉,而实际的献议价是230万令吉。

上述做法促使董事会将总值超过640万令吉的合约发给LPS公司,同时批准委任这家公司为“中部、东海岸、南部以及沙巴和砂拉越地区,合约总值640万令吉的培训供应商”,否则,董事会不会批准这项任命,将合约交给这家公司。

末马达尼被指在2019年12月14日上午10时50分至下午3时35分,在中环车站路的一家酒店的会议室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20条文(欺骗及不诚实地引诱移交财物),一旦定罪,将面对最高10年监禁,以及鞭笞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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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庭法官罗芝娜在被告改口认罪后判如上述。

在另一个地庭,末马达尼被控于2021年7月8日,在莎阿南第15区一家银行分行,收取一名男子的500万令吉酬劳,因为成功协助一家公司获取总值1200万令吉的标书。

他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职人员不得接受贵重物品或礼物),一旦定罪,将面对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末马达尼稍后在承审法官苏扎娜胡欣面前改口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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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末马达尼之前面对的41项主要罪控,即涉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滥用资金)和第420条文(欺骗及不诚实地引诱移交财物),以及《反贪会法令》第16(a)(A)、《2001年反洗黑钱法令》第4条文的案件,则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条文下被纳入考量(TIC)。

本案主控团包括刘敬豪(译音)副检察司、莫哈末阿斯拉夫、哈雷斯帕拉卡斯、努鲁阿迪卡及诺莎菲娜,至于被告的代表律师则是阿兹祖沙里曼和阿里夫阿扎米。

(源自马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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