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无需开具电子发票,内陆税收局说明,仅业主将单位出租作为商业用途,才需要开具电子发票。
出租房屋是否需开具电子发票引混淆,内陆税收局首席执行员拿督阿布塔里克说明,倘若不以商业为导向的出租房屋,屋主无需开具电子发票。
“个人出租房屋不需要开电子发票,因为这不属于生意或商业类型。”
不过,他表示,若是业主将单位用于经商目的,则需要开具电子发票。
“这取决于你租出去的房屋用途,如果是做生意则必须开电子发票,如果只是一般住房则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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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塔里克今日(16日)是在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中总)举办的“名人讲堂4.0”,讲解电子发票系统,并答复主持人中总总财政拿督孔令龙询问屋主出租房屋是否需开具电子发票时,如是指出。
无论如何,他表示,由于每个业主的情况不同,因此需视个别情况来处理。
“如果不确定是否需要开具电子发票,可以向内陆税收局或税务顾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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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后,孔令龙在接受《光华日报》电访时补充,倘若只是包租公和包租婆,将房屋出租给一般租户,无需开具电子发票。
他说,倘若是商业大楼,业主将大楼内的单位出租,就需要开具电子发票,因已经涉及商业用途。
“以金河广场和光大为例,商场内的店屋出租,则业主就需要开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