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三读通过《2007年儿童证人供词法令》修正案,以冀希望法庭在审视儿童证词的刑事审讯时,将儿童证词视作与成人证词同等地位。
在议员参与辩论及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总结时,以声浪通过二读及三读的表决。
根据修正案新增第条文,包括儿童证人提供的证词,与一般证人的证词拥有同等地位和可信度、若该名供证的儿童证人无法理解法庭所提出的询问,则该名儿童证人的证词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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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案也建议,一名年届12岁的儿童在法庭供证时,他必须在供证前宣誓,并理解身为证人必须在庭上如实供证的责任。
至于12岁以下,没有对如实供证重要性有足够理解能力的儿童证人,法庭就得在该名儿童证人开始供证前,告诉该儿童证人如实供证的重要性,并要求他们承诺必须如实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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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案也建议,若任何一方对儿童证人的证词提出疑点,法庭可以针对涉及的儿童证人的能力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