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贩卖58.6公斤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的两名新加坡男子今日被带到新山推事庭面控。
由于案件属于高庭管辖,因此推事庭并未记录两名被告被告陈晓威(译音,49岁)及余中杰(译音,36岁)是否认罪。
根据控状,两名被告是被控于5月29日晚上10时30分,在新山依斯干达公主镇,Horizon Hills花园内贩卖毒品。
此外,余中杰同时也被控在Taman Molek的一座人民组屋贩卖及拥有100.4克的摇头丸。
而陈晓威则面对其他4个贩卖及3个拥有总重量13.8公斤的摇头丸、冰毒及氯胺酮(俗称K粉)和硝甲西泮(一粒眠)的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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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条文,贩卖毒品一旦被定罪可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没有判处死刑可被鞭笞不少过15下。
而在同一条法令的第12(2)条文阐明拥有毒品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法庭择定此案将在8月14日再次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