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024年 7月 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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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士授招为未成年学生改教 方犹顺锺维家报案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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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犹顺(左起)与锺维家到居林警局总部报案。

马青吉打州副团长方犹顺联同州委锺维家周二前往居林警局总部针对伊斯兰传教士黄伟雄(Firdaus Wong) 涉及在网络上公然传授如何为未成年非穆斯林学生秘密改教的招数向警方报案。

方犹顺较后向记者指出,黄伟雄的行为已抵触联邦宪法第12(4)条文所赋予父母为18岁以下孩子决定宗教的权利。这对社会和国家的和谐带来一定的影响。

他说,在未成年孩子尚未有能力做出信仰决定之下,改教事宜将决定孩子未来长期奉行的信仰,背后牵涉严重的道德议题。日后将对其家庭造成巨大困扰,影响家庭和谐。

他促请政府及伊斯兰发展局严正看待此事,并对黄伟雄展开调查。也劝请行动党内阁部长将此事带入内阁讨论以维护马来西亚多元社会的和谐。

锺维家:违反各族互相尊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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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马华吉打州联委会伊斯兰教研究事务局主任锺维家说,黄伟雄的行为显然已违反了各族间互相尊重的基础,是一项不道德,违反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基本自由。

他强调,我国的民主和多元化,归功于全国各级民间社会人士不懈的努力和无私奉献,绝对不能允许任何人,滥用宗教自由诱导未成年少年改教。

他说,全民致力于尊重和捍卫宗教或信仰自由,法律也禁止煽动宗教仇恨,政府必须对不同宗教事务的需求更敏感,同时正视这个问题对各族人民及宗教和谐所带来的伤害。

“宗教自由,包括自由地实践个人的宗教信仰,是被神圣授权的,是人的一项基本自由权利,任何宗教团体或个人都不能把它作为一项特权。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妥善处理宗教关系,遏制宗教极端主义,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黄伟雄的行为是法律和宪法所不容的,只是我不明白,为什么执法当局却没有马上采取行动,对付涉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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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改教事宜兹事体大,事关孩子未来长期奉行的信仰,黄伟雄的做法会对未成年学生及其家庭造成巨大困扰,破坏家庭和谐。

他表示,联邦宪法第12(4)条文阐明,18岁以下者需获得父母双方的同意,方能更改宗教信仰。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更不能违背或不尊重宪法。

“宗教信仰固然是人民个人的私事,而建设一个祥和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是大家的共同责任,类似黄伟雄的行为若处理不当,怕会引发非穆斯林社会的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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