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制度里,有一种代表当事人上庭办案或称诉讼的职业,那即是律师专业。
诉讼律师这门专业并不容易当,除了必须考获学术与专业的资格以外,首先他必须要全面地掌握法律知识,并且要与时并进。正因为法庭的判例不时在增加,各个立法机构也不断地在营造法律,法庭程序的条规也持续在变化,从事这专业者必须抱着终身学习的精神,勤于阅读和钻研,好好武装自己的脑袋,随时都能在处理案件时应对自如,发挥所长。
当事人可能不懂他的代表律师要的是什么资料来准备,这通常要经过一番问答式的会面后,才能把真正有用的资料托出。过后律师将会把千头万绪的事实梳理后,然后再去配上适用的法律去为当事人服务。这不管是民事上的索求或防卫,或者是刑事上抗辩或要求减轻处罚,或者是要更上一层楼地去进行上诉,也都必须如此。
一般上人们对律师在公庭上的形象持有错误的看法。他们误以为律师需要讲话大大声,甚至要七情上脸,拍桌子、瞪眼睛、吹胡子喊话,这些全是一些电影的戏剧化作用。很不幸的,长期以来它被这种媒介已营造了一个错觉,一个虚假而且是消极与不切实际的律师形象。其实在法庭上,律师要注意的是仪表上的温文有礼,讲话要有条有理,因为他要说服的对象是法官、庭主或推事,而不是去震慑观众。如果他显得好胜或咄咄迫人,他已忘却了他应是在协助当事人提呈事实和证据与据理力争,以及协助法庭办案(当然,在盘问证人的技巧方面则将会有所不同的)。搞不好,他会给坐在上面听审的长官留下一个不良的印象,不但于事无补,反而会弄巧反拙,得不偿失,甚至会被列入黑名单而可能会妨碍他下个案件的进展或胜算。
一般上,法庭通常都会鼓励双方和解以避免冗长或不必要的审讯,因此律师在这方面也须要扮演好为当事人讨价还价的角色。一宗民事案件可以在未开审前、开审中途,或甚至是审讯至最后阶段时,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和解,即通过双方律师的来往事件或双方签署合约下和解。它只须要通知法庭双方已经同意和解而已,或者是通过法庭颁布庭令记录所有的和解条件下而和解。
许多人并不了解为什么有所谓过堂的程序,为什么案子不能快快开审和解决掉,而在那边好像是拖来拖去和浪费时间。过堂的必要是因为依据法庭程序条规双方都必须按时入禀文件,如索求、防卫,防卫和反索求,对方的答复。有时候若对这些入禀了的文件不满意,入禀者在可允许的条件下申请修改它,然后如有必要,对方可以再作一项新的答复。通常在这个环节过后,如果再没有什么新的申请,法庭就会订下开审日期,并同时订下日期再过堂来让双方入禀所需用来当证据的文件册,所有证人的名单与供词,律师总结时须要用到的支持案例册,这些工作也须要经过一段时间。若都已全部备齐就绪,法庭将按日顺利开审无碍。
其实过堂有时也能成为某方要拖延时间的机会。如律师有其他更高法庭的审讯日期而致撞期、律师生病或证人因重要事故当天不能出席,有时候是真的,有时候却是借口。但是今天的法庭已比以前严格,以前一些案件可以拖上许多年才开审,这将影响有关法官的业绩表现指数(KPI)[以前尚无设立此系统],是绝对不会被纵容的。俗语说得好:正义的延迟,是正义的被否决。
在过堂期间,代表律师可以再检讨是否有什么其他招术可以使用,如申请庭令禁止对方的一些行动或言论,或冻结他的资产,但是一旦获得庭令后对方若成功申请解除,当事人可能会面对赔偿对方(可能是营业中的企业)在被禁期间之每日损失和堂费,数目可以很大的。另一方面,若当事人是被告,而其实还有另一方对这桩起诉是需要负责的话,他也可以申请拉入这另一方来成为第三方面,以便将全部或部分责任推却予他。
只要还未正式审讯,如果发觉听审者不适聆听有关案件,代表律师可以提出理由如利益冲突以寻求更换听审者。若发现对方在过程中有作假文件或宣誓词,也可以申请以伪证罪或蔑视法庭罪来处理,或所谓节外生枝,一物制一物。若律师无理或无礼去顶撞法官的话,他也可以当场被判蔑视法庭而被警告、罚款,或者甚至要去坐牢的。
由此可见,诉讼律师很像是在走钢索,或说是如履薄冰,往下看去是可怕的无底深渊。从事这个专业的他不只要忠于职守和精明细致,而且还要由始至终谨慎和小心翼翼地带领当事人走完每个必须的程序和步骤。俗语说,不打没有准备的仗,只有天方夜谭才会相信胜利的果实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除了那不可取代的个人智慧、学识和经验以外,充份的准备与敬业乐业精神都是成功的必须因素,这也应算是一种自我的挑战。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有一句话说:卓越从来不是凑巧的,它一直以来都是高意图、诚恳努力,与智能执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