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武灿
我国是个多元民族的国家,当英殖民政府开办官方的英文学校时,它也允许华人和印度人开办以华文和淡米尔文为教学媒介的小学,这就是所谓的源流学校。当时它也允许伊斯兰教小学的开办。接受多元社会现实的我国宪法,除了依遁世俗的政体以外,也特别容纳和保护这即存的多元教育体系与母语教育的存在。因此,即使在独立后马来语已成为国语和官方语言,在很大的程度上,它并不影响其他民族语言的共同生存、使用和发展。
董教总统计数字显示,目前我国拥有1302间华小,527间淡小。约有20%的华小学生为非华裔。若以总数50万华小生计,约10万学生为非华裔。
然而,历来都会出现一些有心人士和团体,尝试挑战各源流学校的合法地位。最近的几次,发生在2019年10月23日,土著权威党副主席莫哈末凯鲁占以个人名义入禀高庭,申请挑战1996年教育法令下成立的多源流学校违宪,却被联邦法院以错误程序为由而驳回。过后,大马回教教育发展理事会和半岛马来学生联盟,便在2019年12月16日重新入禀高庭,同样是反对华淡小的合法地位,并且反对任何获得政府拨款的教育机构使用外来语作为媒介语。
2020年2月20日,穆斯林教师联盟入禀哥打峇鲁高庭挑战华淡小的合法地位,随后在同年3月23日,马来亚回教徒联盟主席阿米努丁耶哈入禀吉隆坡高庭,挑战多源流学校的地位不合法和违宪,并将教育部长和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
这两个高庭分别裁决说,源流学校是合法和没有违宪的。随着在哥打峇鲁和吉隆坡高庭败诉后,四造就上诉至布城的上诉庭,但却不能得逞。2023年11月23日,上诉庭三司会审的承审法官亚兹朱亚兹米指出,源流或国民型学校并非公共机构,所以在这些机构使用淡米尔文或华文作为教学媒介语将不会被禁止或指有违宪。他强调说,这权利是在宪法第152条款下受保护的。承审法官同时也说 ,1962年教育法令合法化源流学校的条款,即下述的第2,17与28条款并不违反宪法第152(1)条款。
1962年教育法令第2条款下定义说,国民型学校是政府的小学或政府津贴的小学,主要教学媒介语是华语或淡语,而国语与英语为必修科。第17条款说国语是所有教育机构的主要媒介语,除非是在第28条款下的国民型学校或被教育部长所豁免的其他学校。
宪法第152(1)规定:国语必须是马来语,而它的脚本必须是国会通过法律所提供的(注:是拉丁文,但是并不阻止爪夷文的使用)。但是(a)没有人会被禁止或阻止去使用(除了官方目的以外) 或去教导或学习其他任何语言;以及(b)这条款下,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在保留和维持在这个联邦内其他社群语言上将没有偏见。
承审法官也特别指出,该条文有关“保留和维持”的字眼在宣布独立时,有率先使用国语和英语以外的其他语言,作为教学而非官方语言的效果。今天不能有人煞有其事的主张将它列为非法和违反宪法。因此上诉庭维持高庭的源流学校并不违法或违宪,以及学校并非公共机构,教学并非官方目的之原判。
因为这是牵涉到法律课题和对宪法条款的诠释,大马回教教育发展理事会,以及马来作家协会联合会,双双在高庭和上诉庭败诉后,再向顶尖法庭即联邦法院申请上诉的准令。
今年2月19日,以林添钻为首的联邦三司会审,在听取上诉两方及成功申请加入的介入者或答辩方,即董总、教总、马华及大马华文理事会等十二造之陈词后,以二对一的大多数裁决驳回该两个组织的上诉准令申请。这2票来自林添钻和拿督罗扎丽雅,拿督阿都卡林则持异议。主审法官林添钻表示,在多数判决中,我们不觉得需要酌情处理以允许申请方按照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第96(b)条款修改法律问题。换句话说,联邦法院没有必要对由高庭与上诉庭已对该宪法条款的裁决给予回复。
这下子可好了,虽然母语教育的案件只在高庭裁决以及被上诉庭维持了原判,再加上有了联邦法院的不准许上诉予它的这个判例的情况下看来,源流学校可以非国语即华语和淡米尔语为教育媒介的宪赋地位,已受到铁一般的肯定,并稳如磐石,且为将来可能再发生的任何法律挑战堵住了去路。这就是所谓的同样的课题不可重审的法律原则(res judicata)。这可也是拜我国的民主法治传统,以及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所赐,人民不可不察。庆幸之余,尚须步步为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