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涉嫌偷电的印裔商人,为了逃避执法两次贿赂国能职员,周三面控2项控状皆认罪,在怡保反贪庭被判共罚款2万令吉。
被告为39岁山达拉斯卡,首项控状被控于2021年3月1日清晨6时10分,在霹雳太平一家酒店停车场,通过一名男子给予国能公司职员3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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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项控状则指被告于同年4月8日清晨5时50分,在太平一家酒店的咖啡厅,通过一名男子给予国能职员3500令吉。
被告给予贿金原因是要求国能职员不要对其在商业单位抵触1990年电力供应法令第37(3)(a)的偷电行为采取执法行动,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214(献议赠予或归还钱财以换取掩护罪犯)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者,可被判处坐牢不超过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官拿督依布拉欣奥士曼在被告对2项控状俯首认罪后,宣判被告每项控状罚款1万令吉,罚款合共2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每项控状需入狱1个月替代。同时,呈堂的8000令吉现款也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40(1)(a)条文下遭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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