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功能在于维持即定的社会关系,并保障社会的稳定,个人的生命安全或个体的财产拥有权。一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体制,也就自然成为法律要去服务和行使其功能的对象或目标。诚如美国大法官约翰马绍尔在Marbury v.Madison一案中所言:公民自由的确包含在每个人在每当受到伤害时他索取法律保护的权利。
现代的宪制法律具有程序与内容时有冲突的因子。当内容上本应是甲方胜出的,往往却因为在程序上出了问题,就会变成内容多好也无济于事,而让乙方得胜。它也具有一个形式与内容的理性出现分歧的潜能,即是说有时候看起来是合理的法律,但是它其实却不然。西方有一句谚语说:律师是一个在意程序的种族。这显示出在法律上,程序所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使到各造不敢掉以轻心。
因为是人为的,司法判决也会有出错的时候,那该怎么办呢?这时候人们所需要的是一个良好的上诉程序或制度。在我国,低庭所判决的案件有机会上诉到高庭,以便确认、更改或推翻有关判决,这包括谕令低庭重审。过后任何一方若尚有不满,还可上诉至布城的上诉庭,最后至也同样是设立在正义宫殿(Palace of Justice) 的联邦法院。然而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可以从上诉庭那边上诉至联邦法院的,要看所上诉的是不是有牵涉到法律课题。若单单是对事实的争议还是不具格上诉的。当然联邦法院还有绝对的最后一轮可以走,如果它在任何一方的申请下,认为有必要检讨它自己之前判决的必要。若是有请愿去对宪法作诠释的颁布,因为事关重大,具格者是可以直接入禀联邦法院而不必从高庭作起的。
其实法律是合法权威的一个源头。如果人们可以在没有法律制裁的威胁下接受法律任务,那么可以庆幸地说,这应该就是一个公民意识相当高的自律社会了!就譬如说不管有没有监视器的存在,一名驾车人士会自动在红绿灯亮红时煞车。或者说不管是否会被挂上罪犯的标签,一个人的良知告诉他不去犯错。
一个法律制度的形成,是基于某种合理原则或称法理,再经过统治机构逐步的推出和加予完善化。这个法律制度转过身来再去促使现有政治经济制度的合法化和合理化。与此同时,政治经济制度也投桃报李似的在维持和延续着这个法律制度。
换句话说,任何对这个法律制度的挑战,等于是对这个政治经济制度的挑战;而每当这个政治经济制度受到威胁时,这个法律制度也将会及时与尽职地发挥其保护作用,从而相辅相成,否则唇亡齿寒。
因此,从社会伦理观来看,人们不应只兴趣法律的有效果,而是要去了解法律对社会将会构成什么样的作用和影响,再进一步地去研究现有法律的形式和内涵,是否能扮演好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角色。如果不能,那就是法律,甚至是整个法律制度面临改革的时机已经来到了!
同样是殖民主义,葡萄牙和西班牙人在他们的殖民地除了残暴的压迫与统治以外,并没有留下良好的法律系统或传统来治国。他们只一味兴趣的对当地资源大肆掠夺。不管你喜欢或否,英帝国除了一样是对殖民地的资源巧取豪夺以外,的确也曾有用心去栽培和遗留下来它的统治社会机制,包括一个逐渐成形的法律制度,以及一种崇尚法治的精神。当然这也可以说是他们的一种高明殖民手段。一路走来,从自治、马来亚联合邦独立到马来西亚的成立,我国贵于有一个书面的国家宪法,以继续推行法治。当然,站在对立面者会说,这是殖民主义的遗毒。
但是法治脱离不了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的合理统一,程序与内涵的良好协调,司法人员的良好教育和训练,法律制度的独立化与去官僚化,司法官员的去留和擢升全凭本身的绩效,完全不依靠政府行政机构高层的施舍,以及人民在法律和正义意识上的成熟和不断地提高。当然,这无非是一条漫长与复杂的艰辛路程,然而若回头看看这个法律制度的源头国家英国,通过这千多年的发展(从一个强盛的帝国没落至今天,却要去向它早已摒弃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叩门以谋生计),也才会拥有在比较上似乎是先进和合理的法律软硬体环境而已。是的,我们的确是来路方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