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灵子
去年4月中国新修订了《反间谍法》并于7月正式实施,引起广泛关注,部分外国媒体老调重弹,批评中国政府频繁修改有关国家安全法律,是“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对在华外资企业的经营和营商大环境造成了“不确定性”因素。同时间,以美英为首的一小撮西方政客,亦对新《反间谍法》展开口诛笔伐,美国驻中国大使伯恩斯还对外媒宣称,忧虑美国企业正常商业活动所搜集到的数据,会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证据。
然而,事实却是美国和英国不但有着全球最严苛的反间谍法律及判罪机制,更是经常地利有所谓的“国家安全”问题,将普通经贸问题政治化、武器化及泛国家安全化,藉机打压别国企业。因此美英两国不但没有任何资格对中国修订《反间谍法》指手画脚,它们双重标准的行为也再一次让国际社会看清其伪善的嘴脸。
首先,针对美英等外媒宣称,中国“频繁修改”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指控,根本就是恶意的抹黑。这次修订前所实施的《反间谍法》,是在2014年才由1993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更名而来。当年更名时中国政府曾明言,更名是为了适应国家安全新形势新任务,而去年4月对《反间谍法》进行的修订,则是30年来做出的首次修改。由此可见,美英等外媒宣称所谓“频繁修改”法例的指控,根本是子虚乌有。
其次,美英两国不仅有着全球最早设立、最完善严苛且判刑最快最重的反间谍和国家安全法律,并经常通过泛化国家安全概念,阻挠其他国家企业的正常投资经营活动,冲击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以美国为例,早在1917年就推出了《反间谍法》,其后在1918年出台了《反煽动法案》,后来历经一战和二战,美国政府针对《反间谍法》于1933年、1940年、1950年、1961年、1970年等进行了多次修改,并且加以完善,制定出台了如《外国代理人登记法》、《经济间谍法》及《内部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且多次针对个别法律条文进行修订、补充和增改,形成了庞大繁琐,快判刑重的反间谍及国安法律体系。
另边厢,英国亦不遑多让,不但早于美国在1911年就出台了《官方保密法》,其后也与美国一样,不断对国家安全和反间谍法律进行完善和修订,并且实行全方位大包围策略,凡是官方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均可被判处重刑,可谓是全球最“辣”法律条文。
事实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断对所谓国家安全法律进行修改和微调,只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法律对外进行打压和制裁。正如美国将中兴、华为等中国企业,以及芬兰、德国、印度、土耳其、阿联酋等科技企业,列入所谓的贸易“黑名单”,以及打着“国家安全”和“法治”的幌子,制裁伊朗和俄罗斯等国家,究其原因,只是为了通过打压正常的经贸往来、学术交流及科研活动,来达到遏制其他国家发展和壮大的最终目的。而将中国30年来首次修订《反间谍法》这一正常立法权利抹黑成“频繁修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及“忧虑营商安全”,正是美国政府“双标”与“伪善”的又一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