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华裔小贩周四(29日)早上被控虐待动物俯首认罪,推事莫哈末哈里夫判决监禁1天及罚款1万2000令吉。若被告无法缴交罚款,可以6个月监禁替代。
被告今早约8时20分,在亲友陪同下抵达法庭,被虐母狗也被兽医局带到法庭作为证据。
此案由槟州兽医局主控官罗兹曼进行提控。
根据控状,被告陈志强(译音)被指于2023年11月21日午夜约12时06分,在苏坤英达花园驾驶摩托车及使用一条长约182公分的链,在路面上拖拉一只棕色母狗,导致母狗承受痛苦,触犯1953年动物法令(2013年修正)第44(1)(d)条文,即恶作剧或不合理情况下做出或省略任何举动,造成动物承受非必要疼痛或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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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罪成,将面对不少过5万令吉或监禁1年,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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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表律师阿纳斯哈吉米求情指出,被告与身体有缺陷的妻子育有1名8岁孩子,自被逮捕后经历精神创伤,已2个月没工作,目前没有收入,希望予以轻判。
莫哈末哈里夫最后裁决,被告判监1天,及罚款1万2000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刑法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