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武灿
在马来西亚除了上下议院或称联邦的立法议会即国会以外,11个西马的州属和两个东马的区域,也都设有各自的州立法议会。在这个承袭英国三权分立的议会民主制度里,立法机构的特色是在于它的代表性,因为国会下议院和各州议会都必须要以民意而归,而最长久寿命的也还是要在每5年内改选一次。英谚语有云:没有代表就没有税收(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这句话正是在强调民选代表制的重要性,而税收则被议会民主给合法化了!
何谓立法?立法是一个政府通过适当的机构,在形式与内容上制造法律,这不只是所用的字眼本身是法律的一部分,字眼不只包含法律,在意义上字眼其实就是法律,这里也就出现了正确诠释法律的重要性。所有立法的功能是为了给予立法机构的动机成效而去制造、修改、收回或废除法律。由此看来,可以说立法是以历史上最新的手段通过进步的法律制度,以吻合人民的需求。因此,不时都会有司法被请出来诠释在一项法令或法规里,国会或州议会的真正动机是什么,以作为下判的准绳。
我国独立后的国会立法叫法令(Acts),州议会立法则叫法规(Enactments)。在1946年马来亚联盟至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这段期间,联邦与海峡殖民地的立法都叫条列(Ordinances),而州立法议会(包括马来州属)的立法都叫法规(Enactments)。沙巴与砂拉越的立法在独立前也都是叫法规(Enactments)的。
在英殖民地的立法机构乃海峡殖民地议会,在联合的马来州属的立法机构乃联邦议会和每州的州议会,而在非联合的马来州属的立法机构,则只有各州的立法议会而已。
我国的立法出自多种源头,这包括当英国的法律被引入马来亚时候的英帝国国会法令,只要是它们能在本地的情况下被引用到的话。在1956年民事法条列第五项的规定下,任何时期的英国法律适用于马来亚,这包括绝大多数的商业法律。而在其他事务方面,在1956年4月7日还生效着的英国法律也全被派上用场。但是,在1957年8月30日以后,所通过的英帝国法令不适用于西马,而在1963年9月16日开始通过的英帝国法令,则不适用于西马与东马。
在1866年之前,本邦的另外一个立法源头,是来自也是英殖民地印度的法令。它也曾经适用在海峡殖民地的马六甲、槟城和新加坡。在1866年的海峡殖民地法令第一条款下,海峡殖民地才从印度的一部分脱离出来,而成为个别的殖民地。这个用来统治海峡殖民地的立法工具,也苟延至1946年,当槟城和马六甲加入马来亚联盟时才被废除。总结来看,1866年至1946年海峡殖民地立法议会所通过的条例,时至今日已形成适用于槟城和马六甲的最主要立法,颇为壮观。
自从1946年,槟城和马六甲已各别成立了海峡殖民地议会。在1957年,它们又个别成立了州议会。而从1959年开始,这两个州的立法议会能够在非联邦事务上订立法规,这是国家宪法明文赋予它们的权力。
英殖民主义者贯来都很小心翼翼地处理着马来统治者的特权,所以凡是有关马来宗教与习俗的事务,他们都从不插手,即便是在1909年他们都早已成立了一个联邦议会。凡是有关马来宗教与习俗、土奠、村长和政治俸养金等事务,他们都会巧妙地避开,并交由各州议会去处理。这点也其实就是今天本邦的回教法律的堡垒,是出自各州的立法议会而非联邦的立法议会的一个缘起。
值得一提的是,联邦宪法第162(1)条款指出,所存在的法律将在我国独立后继续生效,一直到它被在宪法下有权力的机构废除为止。单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观察到我国法律的全面性,概括性和延续性。
总结一句,在民主与法治的大前提下,基于禀承了丰富与良好立法经验和传统的我国国会与各州议会,朝野各造有必要在神圣的殿堂里,少玩马戏团似的政治把戏,应该多在国家与人民的福祉方面多费心思、集思广益,以及无所畏惧地去订立或营造更多与更好的法律,修改甚至摒弃所有过时和落后的法律。毕竟法律的改革标志着社会的改革,随着立法系统的进步和完善化,才有希望带领全体国民朝向一个崭新和历史性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