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2024年 7月 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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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挑战丹伊刑法胜诉 联邦法院判16条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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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九司周五以8比1多数票,裁定2019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I)之下的16项条文无效。

领导九司的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在两名穆斯林女子挑战《宪法》课题,以撤销上述法律部分条文的申请获得批准之后,宣判这项历史性裁决。

两名女子申请挑战18项条文,惟联邦法院今日(9日)仅宣判其中16项条文无效。

东姑麦润在宣读判词时说,《2019年丹伊斯兰刑法》(I)之下的第11、14、16,、17、31、34、36、39、40、41、42、43、44、45、47及48条文无效。

沙巴及砂拉越大法官丹斯里阿都拉曼则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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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的其余7司,分别是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和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莫哈末扎必丁,以及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娜莉妮、拿督林添钻、拿督哈米达星、拿督诺丁哈山,以及拿督阿布峇卡。

来自吉兰丹的聂依琳祖丽娜及女儿东姑雅丝敏根据《联邦宪法》第4(4)条文向联邦法院入禀申请,挑战《2019年丹伊斯兰刑法》(I)之下的其中18项条文是否违宪,并称丹州立法机关没有权力针对18项罪行制定法律,因为联邦法律涵盖相同罪行。

以下为被裁定无效的《2019年丹伊斯兰刑法》(I)16项条文:

第11条文:破坏或玷污膜拜场所

第14条文:肛交

第16条文:与尸体发生性行为

第17条文:与非人类发生性行为

第31条文:性骚扰

第34条文:持有虚假文件、提供虚假证词、资料或声明

第36条文:摄取任何让人产生幻觉的物质

第39条文:交易时作弊减少尺寸、测量或重量

第40条文:执行违反回教条规的交易

第41条文:透过高利贷进行交易

第42条文:滥用清真标志

第43、44及45条文:提供或准备提供不道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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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文:乱伦

第48条文:异装(男扮女装,反之亦然,有违教义)

联邦法院维持的2项条文,分别是第13条文(把孩子卖给或赠送给非穆斯林或道德上应受谴责的穆斯林),以及第30条文(采用破坏和平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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