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警涉勒索性侵案,其中性侵女事主的31岁警察,周三共面对4项性侵罪名,若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最多30年与鞭笞。
无论如何,法官批准这名已婚的被告获得保释,但下令被告在这段期间,不得与受害者接触。
这名被告是莫哈末法茲鲁拉茲一巡伍长育有一名孩子,他在安邦地庭面对4项性侵罪名。
根据控状,被告于本月9日晚上10时30分左右,在安邦的一辆警车内,性侵一名17岁少女,抵触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强奸)、第377CA条文(物体插入他人阴道或肛门)、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违反自然性行为),与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4(a)条文(触摸儿童身体的任何部分)。
根据刑事法典第377CA条文,被告若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最多30年与鞭笞;根据第377C条文,被告罪成的话,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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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也在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4(a)条文下,面对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与鞭笞的判决。
地庭法官诺希拉允许被告,以两万令吉与一人担保,并同意主控官的建议,谕令被告不可与受害者接触、交出护照与定时向临近警局报到。
另一方面,法茲鲁也与24岁同僚阿迪艾卡沙鲁尼占,被控于案发同一天的晚上10时09分,在安邦景点路边,向女受害者的17岁男伴勒索500令吉,否则会散播两人接吻的视频。
他们的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84条文(勒索)并在第34条文(串谋)下同读,若罪名成立,他们可被判监禁最多10年、罚款、鞭笞,或任何两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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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被告否认有罪后,推事阿玛丽娜巴希拉莫哈末托允许被告支付4000令吉与一人担保,且不得接触受害者,以及每月定时向临近警局报到。
此案定于3月12日过堂。
此案主控官是诺阿茲扎莫哈末,被告代表律师是G威斯华纳登与纪伟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