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州海事执法机构一名执法员涉嫌受贿7900令吉,周四(21日)上午在北海法庭面对5项控状时表示认罪。
法官依据刑事程序法典171A项条文,应主控方提呈要求,将第2至第5项控状纳入考量(Take into consideration),并针对首项控状判以被告罚款7000令吉或以6月监禁代替。
被告莫哈末法兹阿都拉(48岁),首控状指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在槟州日落洞路的马来亚银行,身为一名槟州海事机构执法员,以其公务员身份,向一名渔船公司的华裔东主行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00令吉转入被告的马来亚银行户口内,做为不对该公司船只越界禁区捕鱼的“酬劳”。
被告是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职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面对提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另四项被纳入考量(Take Into Consideration)的控状,指被告分别于2018年2月8日、5月6日、5月14日及7月29日,分别向该渔船公司的华裔东主收取2000令吉、2500令吉、1900令吉和1000令吉的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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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译员在庭上,将5项控状及案情陈述念出,被告均承认事实。
被告律师拉蒙向法庭求情,表示被告在调查期间,全力配合反贪会,同时承认犯罪,节省控方和法庭的时间和资源,念及初犯及悔改之心,要求法官轻判。
他也向法庭陈述,被告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已有5年,需要承担母亲、妻子以及6名尚在求学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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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为阿菲卡丽雅娜及诺阿祖拉祖基菲,在陈词时,控方向法庭陈述民众利益的关键性, 希望法庭给予公平及明确的裁决,不单只给被告惩罚,也是给其他公务员示警。
法官祖哈兹米在聆审后,判以被告罚款7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以监禁6个月代替。
被告较后在家人的协助下交付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