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024年 11月 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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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原则”有坚实的国际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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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灵子

台湾大选临近引发两岸社会广泛关注,同时各种议题及舆论亦随之升温,其中有一小撮人提出所谓“一中原则”不符合国际法的谬论,试图偷换概念,蛊惑台湾选民。然而,真实的情况是,一个中国原则不仅有不可动摇的事实基础和坚实的国际法根据,且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以及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违背“一中原则”的论调,都无法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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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国际法的层面,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这是二战后国际社会的重要共识。1943年,中、美、英三国政府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应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其后,1945年,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后来苏联又加入的《波茨坦公告》亦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在《日本投降条款》中承诺,将“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同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收复台湾、澎湖列岛,重新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因此,在1949年以前,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部分的国际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定。

惟台湾仍有一小撮执迷不悟的人,提出所谓国际法没有“继承”条约之说。然而,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不因为这个国家的名称或政权改变而受到影响,这解释了为何在满清、北洋政府,到国民政府时期,尽管政权几经更迭,国际法仍然承认中国是一个国际法主体。因此,在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不会对中国政府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产生任何影响。现在国际法上但凡是提到中国,所指的就是其国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

同时间,国际法对中国有著明确的定义,即中国是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具有包括台湾在内的国家领土、始终在该领土上定居的人民、管理国家内外事务的政府、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国家主权。由此可见,“一中原则”具有坚实的国际法依据,任何阻碍中国对台湾行使主权,破坏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径,必将被国际社会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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