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出现一个6人犯罪团伙,他们作案手法与韩国“N号房”案件类似,以诈骗及恐吓方式,要求未成年少女做出各种猥亵行为、动作,拍摄裸照并上传,再透过通讯群组贩售、交换未成年少女淫片,3个月获利800万元新台币(约119万令吉)。
台中地检署周四依违反《儿少性剥削条例》提起公诉,具体求刑最重为30年徒刑。
团伙以35岁潘姓男子为首,他伙同29岁张姓男子在2021年间在社交软件平台创设群组,从事散布未成年性影像之犯罪行为,吸引陈姓、刘姓、李姓、苏姓男子加入,一开始利用以物易物方式换取PT点数,对外招募会员交易使用,今年4月1日改以缴交泰达币储金成为会员,并以泰达币储金换为SP点数后交易购买性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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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出,陈、刘共犯为取得儿少性影像,以诈骗方式在社交软件IG,锁定未成年少女,以高薪招募模特儿为由,诱骗未成年少女上勾,仿效“韩国N号房事件”,自诩为“台萝教主”,要求未成年少女做出各种猥亵动作,包括异物插下体、吃屎、喝尿等动作,再恐吓要将少女所拍裸照流传予其家人、亲友、同学等,致使她们心生畏惧,造成当中多人出现自残行为。
检察官指挥专案小组布线追查,在社交软件搜集相关证据,并到全台各地讯问86名被害少女,彻底清查潘男等人犯罪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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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检署请法院审酌被告们恶性重大,对人性尊严及社会秩序危害严重,从重量处潘、陈、刘各人有期徒刑30年,李男有期徒刑10年,张男有期徒刑7年,苏男有期徒刑5年,同时声请宣告被告等人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