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一场小车祸起纠纷后撞死人案,华裔男被告今日被判致死他人罪名成立!
45岁的被告游伟良(译音,电脑程式编写员)被控于2019年致死银行经理赛莫哈末丹尼尔,不过,高庭法官朱莉娅伊布拉欣在此案援引刑事法典第304(a)条文(误杀)判案,而不是初期面对的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在第304(a)条文(误杀)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至30年的监禁及罚款。
法官指出,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105条文,被告必须证明自卫是因为面对人身伤害的威胁,基于辩方无法挑起合理疑点,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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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无法提出证据,证明案发时,本身与妻子的安全受到死者威胁,无论如何,根据供词却存在着被告保护车辆被死者破坏的权利,因为死者当时手持着棒球棍,但是,有关权利却不可以造成对方死亡。”
根据原控状,被告被控于2019年8月10日下午1时至2时之间,在南北大道(吉隆坡-芙蓉)293.6公里的路段,致死29岁的赛莫哈末丹尼尔,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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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41岁的游伟良于案发时,驾车途经隆芙大道南下,在万宜收费站附近被赛莫哈末丹尼尔从后撞上,两人随后停车在万宜新镇的入口处的理论升级为冲突,路人见状后趋前劝架,两人才各自回到车上;不料,赛莫哈末丹尼尔之后却手持棒球棍下车,猛砸游伟良车子的引擎盖,游伟良情急下踩油门撞向对方,导致夹在防撞栏的赛莫哈末丹尼尔伤重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