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法官拿督阿兹祖说,《联邦宪法》拟定者从一开始就打算让独立前的多源流学校,在国家于1957年独立后继续在《联邦宪法》下运作。
他今日(23日)在判词中指出,《联邦宪法》第152 (1 )(b )条文授权联邦政府,维持和保障华文和淡米尔文作为多源流学校的教学语言,已经证明这一点。
阿兹祖续指,如果在独立前就有使用除马来语以外的其他语言,作为学校教学媒介的惯例,那么政府就会保留和维持这种使用。
“不能认为《联邦宪法》制定者,有意将使用马来语以外语言的学校定为非法。”
否则,这些学校将在成立《联邦宪法》(1957年独立后成为大马最高法律)时被废除。
他说,由于含有“保留和维持”一词,因此在宣布独立时,上述条款具有使用其他语言的“不回溯条款”(grandfathering)成分。
此外,《联邦宪法》第152条文中,任何内容均不影响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去保留和维护其他种族使用及学习其他语文的权利。
华小的存在不侵犯宪法所赋基本自由
阿兹祖指出,三司不同意非政府组织的观点,即国民型华小的存在侵犯了联邦宪法所赋予的基本自由。
他是针对非政府组织声称,华小的设立和存在,违反了《联邦宪法》赋予的权利,例如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第5条)、平等法律保护权(第8条)、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第10条)、宗教自由(第11条)和教育权(第12条)。
无法认同将学校定义为法定机构
上诉庭法官拿督阿兹祖表示,上诉庭无法认同哥打巴鲁高庭将学校定义为法定机构的裁决,因此允许董教总的上诉。
阿兹祖说,哥打峇鲁高庭认为,成立学校是教育部长的法定义务,这是在行使联邦或州法律赋予权力的法定机构,这意味着学校是联邦宪法上的法定机构。
“我们无法认同这一点,即使学校是推行国家课程的工具,也并不意味着学校在行使法令赋予的权力。”
他今日(23日)在判词中说,因为行使该权力的是部长,司法专员也认同这一点。
“因此,我们允许董教总对哥打巴鲁高庭,将华淡小裁决为《联邦宪法》第152(6)条文下的“公共机构”所提出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