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一致驳回4个组织寻求宣判华小及淡小违宪所提出的上诉,并裁定这些学校以母语作为教学媒介语之举,符合《联邦宪法》。
该4个组织为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和再纳阿比丁(大马作家联盟,GAPENA)、大马穆斯林连线(Isma)及大马穆斯林教师联盟(i-Guru),寻求宣判华小及淡小违宪所提出的上诉。
此外,上诉庭也批准董教总也针对哥打峇鲁高庭的部分裁决提出上诉。
哥打峇鲁高庭此前裁定华淡小是公共机构,惟董教总主张学校/教育机构是教育场所而非公共机构,并针对哥打峇鲁高庭提出上诉。
以拿督苏邦莲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10月10日在聆听上诉方律师的答复陈词后,择定今日(23日),另两司拿督古纳兰和拿督阿兹祖,今天的判词由阿兹祖宣读。
阿兹祖说,华淡小不是公共机构,因此华淡小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是符合《联邦宪法》第152条文。
“因此,根据《联邦宪法》第152(6)和第160(2)条文,我们认为,华淡小不是公共机构,因此这类学校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并不违反宪法。”
“这是因为,这种(语文)使用不是152(6)该条款下的官方用途。”
他说,即使这些教育政策与任何可能情况出现矛盾,例如,如果有人认为国民型学校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但这已经超过了法庭可以干预的范围。
“正如高庭法官纳兹兰的裁决般,检视政府的政策不是法庭的工作。”
他说,国会拟定的政策是协助法院诠释法令,并在今天的案件中鉴定,是否如上诉方所指的不同与《联邦宪法》。
他也说,在学校使用一种语文作为媒介语,是否属于《联邦宪法》第152(6)条文所阐明“官方用途”的范围,以及学校是否在该条文下被视为政府的“一部份”,尽管上诉方以独立大学案件中,以语言作为教学媒介是作为官方用途,而只有在第152条文下,才允许使用马来文。
他说,上诉庭认为,上述案件不同与今天的案件,联邦法院在在独立大学的案件提及,大学作为公共机构的数个特征,然而学校并不具备这些特征。
“因此,我们认为学校既不是法定机构,也不是公共机构,因此,在国民型学校中使用马来语以外的语言作为教学媒介,不是为了 “官方目的”,在《联邦宪法》第 152(1)(a)条文下是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