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马华公民社会运动局主任兼执业律师吴健南表示,他们非常乐意为日前在公共场合,被刮巴掌和恐吓的大学生们,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民事损失索偿,包括手机、医疗费、伤痛等普通赔偿。
他说,被告是在公共场合做出有关非常严重的恐吓言论,并要求总监察署交代,为何没有在《刑事法典》第506条文提控对方恐吓?
“通常殴打有轻重之分,包括有无用武器,暴力程度,和对受害者所造成的伤害程度。”
他周六(21日)在脸书贴文指,此案被告虽只是掌掴受害者脸部,而没有殴打或动用武器,但力度不轻,并结合非常嚣张的恐吓性语言,且在公共场合。
“所以至少应在《刑事法典》第323条文严惩和判罚监禁,才足以起到社会警惕作用。该条文最高刑罚是1年监禁和2000令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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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健南强调,反之,若判罚太轻,则恐怕导致误导社会作用,鼓励大家只要有钱给罚款,即能公开作出如此伤害他人的暴力举措,鼓吹暴力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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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发生在10月14日于吉隆坡文良港PV128(setapak pv128)Mixue附近发生,3名男女下车后被一名中年男子闪高灯,对方下车后指责男司机故意开高灯照射,导致其眼睛疼痛不堪。
火爆中年大叔王国秦(译音)怒掌掴年轻情侣及友人6下,且摔坏两架苹果手机,被控3项罪名,最终俯首认罪,被判处罚款4500令吉。
他被控两项罪名,分别是《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以及《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