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申诉,由于涉及700万令吉的洗黑钱和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17项控状出现重叠,令她无法获得联邦宪法赋予的公平审讯权利。
她说,这些指控相互重叠,实际上涉及同一罪行。
“第1至第12项修改控状(洗黑钱)有缺陷和含糊不清,因为它没有说明据称从中获得收益的非法活动或所谓罪行是什么。”
罗斯玛在9月22日提呈的答复宣誓书(Afidavit Jawapan)中这么指出。
她是答复主控官傅益廷副检察司,针对她要求撤销总值709万7750令吉的12项洗黑钱控状和5项未向税收局申报收入控状的回复宣誓书(Afidavit Bala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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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益廷通过回复宣誓书说,《1967年所得税法令》没有任何条文阻止对于罗斯玛的洗黑钱和未向税收局报税的检控。
此外,罗斯玛声称,第13项至第17项控状(未申报收入)的细节具有误导性,因为它们已纳入洗钱罪。
“因此,目前还不清楚我是否被指控犯下《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阐明的罪行,或者是否抵触《1967年所得税法令》。”
罗斯玛指出,如果继续以现有控状进行审讯,则违背联邦宪法赋予的公平审讯权利。
“仅从控状来看,显然我不会获得公平的审讯。 此外,我有可能因同一罪行多次受到审判、定罪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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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玛提呈申请通知书,寻求她面对的17项控状无罪释放。
现年71岁的罗斯玛被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吉隆坡安邦路天然胶大厦艾芬银行分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政府大楼的内陆税收局犯下上述罪行。
案件已在8月24日开审,并已传召两名证人出庭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