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周三指示前首相敦马哈迪等三造,最迟在10月6日前,针对商人丹斯里哈林沙艾起诉他们指示他转让玲珑集团股权案件提呈答辩书。
代表马哈迪、前第二财长丹斯里诺莫哈末及政府的联邦律师依迪亚指出,法庭也指示哈林沙艾在10月23日前回复答辩书。
“法庭择定11月20日进行案件管理,如果有需要非正审(interlocutory),必须在11月20日前申请。”
他今日(13日)在高庭高级助理主簿官聂诺阿玛丽娜,透过电子审查系统进行案件管理后,受询时这么说。
哈林沙艾在今年8月2日入禀诉讼,针对政府在2001年接管玲珑集团及马友乃德集团(UEM)股权使他蒙受财务损失,进而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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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哈林是玲珑集团前执行主席兼董事,他有意收购UEM作为玲珑子公司,以便他能够获得UEM完全控制权及拥有权。
不过,他指控当时的首相马哈迪和特别经济顾问诺莫哈末指示他不要收购UEM,因为政府希望通过国库控股或国库控股推荐的一方收购UEM所有股份。
“我也被指示退出UEM和玲珑,不再担任股东和董事,包括这两家公司的子公司。这使我把玲珑和UEM的控制权转让给政府,并以亏损价格出售玲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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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林指控国库控股通过子公司Danasaham收购UEM所有股份,从而获得UEM控制权,而当时UEM持有玲珑32.6%股份。
因此,他要求法庭宣判他是玲珑股东,以及要求针对2001年7月至10月期间政府强制收购股份一事,做出声明及赔偿。
哈林在2013年起诉政府、国库控股及诺莫哈末及索赔18亿令吉,不过高庭驳回其诉讼,联邦法院在2015年也判他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