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024年 11月 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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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联邦如何剥夺州政府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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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武灿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13个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所显现的是以一个以中央为中心的联邦体制,这种关系跟美国、加拿大、澳洲与巴西的联邦版本,是截然不同的。

回顾这66年来的发展,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越来越多原本在宪法第九附表里是属于州务的事项,已被转移到联邦政府手中。

其实联邦不必通过修改宪法去剥夺州政府的权力。在2018年后,民联执政槟州政府时,国阵的旅游部长就以行政措施,单方面取消了它与槟州政府的备忘录,解散了槟州旅游行动理事,并把所有资源转交予一个由联邦成立的旅游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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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事情在后来却有了转机。2019年旅游部长捎来了好消息,各州政府可以保留联邦政府旅游税收的50%。

不过联邦的胃口一路来都很大,许多由联邦政府成立的理事会,已被视为不夠独立和太过偏向中央,诸如国家财政理事会、选举委员会,以及宪法委员会。

而联邦的一些法令,也有碍于州的进步发展之嫌。辟如 1972年的官方机密法令,它与雪州和槟州所通过的资讯自由制定法有所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法律将占上风。1976年的地方政府法令,则不允许地方政府的选举,即使槟州议会已立法要举行两个地方政府的选举。即使上了法庭,结果又是同样的命运。

1971年的环境素质法令与2006年的水服务工业法令,也从州的手中接管了对环境和水的处理和控制,尽管这两项原属州政府所管辖者。在水供服务工业法令之下,成就了联邦政府私营化污水处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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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也可以通过修宪,从州那边划出直接管辖的区域如吉隆坡和纳闽,来达到它直接管理的目的,而要命的是,在这直辖区内已不再设有州选。这也跟1976年的地方政府法令的废除地方政府选举,有异曲同工之妙。

宪法第92(1)也授权予国家元首颁布某个州的某个地段为“发展地段”,以让国会批准发展计划,虽然州在同样的事务上已有权力。

宪法第150条允许联邦政府颁布紧急法令以夺取州的执政权,而在Steven Kalong Ningkan v.Government of Malaysia 1966一案中,已证明了对这条法律的挑战已是无效的,虽然这判例也确认了在紧急法令下,沙砂两州的本土法律并不可止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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