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将证明,“无业”的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在其洗黑钱案中,通过她的艾芬银行户头收取巨款,以及使用这笔款项支付她和其家人的电话和信用卡账单。
主控官阿末阿克兰副检察司指出,罗斯玛没有任何独立的合法收入来源,并通过她签署的支票支付电话和信用卡账单。
他周四(24日)在高庭首天审讯的开场白中说:“在呈堂控状中的犯案期间,被告并未从事有酬工作。这笔款项是存入艾芬银行的来往银行户头,而存入的金额与被告的经济能力完全不成比例。”
“被告利用罗斯兰索哈里的服务,以代表她存入这些款项。罗斯兰在这期间都是布城首相官邸的管家。在本案中,这些存款构成第1至第12项控状的诉讼标的(subject matter)。”
阿末卡克兰说,必须进一步指出的是,所涉及的款项从未按照成文法律的要求向内陆税收局申报,也没有对这些款项缴纳任何所得税。
他提到,控方将证明被告在接受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的官员问话时,已就她存入户头的款项一事给假口供。
“作为举证的一部分,控方将出示当局援引《201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32(3)条文向被告录取的口供。”
“控方将举证,当把所有证据视为一个整体,被告在本案所有情况下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不可抗的推论,也就是有争议的存款抵触《反洗黑钱法令》第4(1)(a)条文。”
“控方将提供的证据同样将证明这笔存款,可合理的被认为是非法活动收益的财物。正如我们所说,被告没有按照成文法律的要求向税收局申报她的存款。”
阿末阿克兰指出,鉴于此,罗斯玛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而该条文是反洗黑钱法令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他说,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实施构成非法活动,根据定义,就是属于洗黑钱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控方将确立被告在控状中所犯下的洗黑钱罪行。法官大人,若法庭允许,控方将传召第一名证人。”
本案的承审法官是慕尼安迪。
现年71岁的罗斯玛,面对12项涉及金额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控状,以及5项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其收入的控状。
她被指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安邦路的艾芬银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的税收局犯罪。
来源:马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