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印青涉持刀抢劫,伤人及企图强奸七旬华妇,周三被控上太平地庭,但他对3项控状皆不认罪,获准以共3万令吉保外候审,案件展9月25日过堂。
被告是沙亚南,家居太平保阁亚三前进花园。首项控状被控于8月15日上午约8时30分在保阁亚三阿三玛朱一间住宅,持利刀抢劫75岁华妇10令吉现款和一条金链,并在抢劫时故意致伤原告,抵触刑事法典第394条文(抢劫致伤),并与同法令第397条文(持械抢劫)同读。
触犯刑事法典第394条文者,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及罚款,或鞭笞刑罚。
次控状指被告在同地点与时间以利刀抢走属于一名55岁华裔男子的5000令吉现金,和一辆丰田轿车,触犯刑事法典第392条文(抢劫),并与同法令第397条文(持械抢劫)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长达14年的监禁,罚款或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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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控状指被告于同时间与地点的房屋客厅,企图强奸一名75岁华妇,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强奸),并与同法令第511条文(企图犯罪)同读。在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并受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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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3项控状,被告皆否认有罪要求审讯,主控官苏哈达副察检司建议法庭让被告在第一及第二控状下以3万令吉保释,第三控状则以2万令吉保释,而被告求情要求减低保释金,并表示本身在2个月前才出狱。
法官拉维莎过后允准被告每项控状各以1万令吉保释,以便聘请律师代辩,惟在判决之前,被告不准接近原告及进行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