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自由律师团认为,吉打看守州务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沙努西面对的第2项煽动罪,是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滥用权力和压迫的行为。
总监再益马烈周三(19日)发文告指出,安华日前声称,沙努西是因为“言论涉及王室”才被控的煽动罪,其实并不正确,因为第2项罪控就涉及到安华自己。
“这似乎是(安华)刻意做出虚假,且误导沙努西的控状内容。”
他表示,沙努西面对的第2项煽动罪控与王室或国家元首无关,而是对安华组建团结政府的过程提出质疑。
“简而言之,在第2项指控中,《煽动法令》是针对沙努西——一个直言不讳的政敌,仅仅就因为他批评了首相。这是滥用权力和压迫(的举动),简单明了!”
他形容,安华在担任反对党时,呼吁废除煽动法令,如今却以王室的名义为煽动法令辩护,是“欺骗且不诚实的”,而且是在退步。
“以维护王室的神圣性作为幌子,来允许使用《煽动法令》,是在走下坡路,因为政府可以同样的方式延伸至其他课题,包括种族或宗教。这种新的、狡猾的、复杂的安华式标准,只会导致《煽动法令》无限地使用。”
对此,再益马烈呼吁政府停止使用《煽动法令》,并在下届国会会期彻底废除,因为它原则上就是不公正的法律,无论哪个政党执政,或出于哪些目的去使用,该法令都不会是公平的。
根据沙努西的首项控状,他于7月11日在雪州的一场政治演讲中,涉嫌批评雪州苏丹在选州务大臣的眼光不佳,并贬低雪州大臣阿米鲁丁,称形容为“水货”(cokia);次项控状是指他于同个时间地点,涉嫌发表安华利用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陛下,组成团结政府言论。
控状指他所发表的言论可能会激起对任何王室的不忠,因此犯下具有煽动倾向的行为,而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4(1)(A)条文。
《1948年煽动法令》第4(1)条文阐明,任何实施、准备、试图,或与任何人共谋实施具有煽动倾向的行为,包括发表煽动性言论,或印刷、出版、出售、分发、复制或进口煽动文学,以及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拥有煽动性出版物,即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