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污委员会申请刑事复核,挑战推事庭拒绝发出延扣令延扣彭亨一名警区主任,助查逾100万令吉贪污指控的决定。

反贪会昨天(周三)通过丽法依莎蒂副检察司入禀高庭提出上述申请,并将该名警区主任列为答辩人。

高庭法官拿督再纳阿兹曼今天聆听申请时,择于7月7日决定是否批准上述申请。

丽法依莎蒂陈词时指出,推事庭是以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49条文有特定条文申请延扣为由,驳回反贪会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提出的延扣申请,是一项错误。

推事庭当时是根据淡马鲁高庭于5月19日的判决作出裁定,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下调查的案件,不适用于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申请延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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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法依莎蒂说,研究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49条文显示,该法令下每一项罪行都是可被逮捕与保释的罪行,但2009年反贪会法令没有条文列明,若无法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工作而需延扣的程序。

基于调查目的而不能释放被捕者的情况,她说,由于没有条文阐明可采取的相应行动,因此,刑事程序法典下的条文,在必要时可弥补2009年反贪会法令中的漏洞。

她指出,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长期以来用于合法扣押无法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的被捕者。

“推事庭对2009年反贪会法令条文的理解错误,比如驳回对答辩人发出延扣令的申请来说,在没有正当理由下,间接妨碍和否决反贪会官员调查任何投诉,或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下的罪行职能和权限。”

她指出,此举已违背反贪会打击贪污的法律原则和成立宗旨。

丽法依莎蒂说,高庭有必要行使权限和酌情权纠正因推事庭层面发生的“法律误解”,而给反贪会官员展开调查造成的不公平。

6月7日,推事庭驳回反贪会提出延扣一名53岁警区主任的申请,以助查自2017年起每月向其辖区内娱乐中心业者索贿和收受2万至5万令吉贿赂长达5年的指控。

该警区主任的代表律师阿鲁姆甘则要求法庭驳回刑事检讨的申请,因为2009年反贪会法令已特别授权该委会,包括逮捕事宜和可对被捕者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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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援引该法令的逮捕行动有必要遵守2009年反贪会法令的程序,延扣也应该援引相同的法律,而非其他程序条文。在逮捕后,也有条文规定继续展开调查。”

他说,其当事人于2018年5月开始履行警区主任职责,而受贿指控发生于2017年,反贪会在采取逮捕行动前,肯定已彻查数个月,而非“逮捕和扣押助查”。

他说,反贪会已就淡马鲁高庭的判决在上诉庭入禀上诉通知书,并将于下周一进行案件管理,因此他认为各方应该先等待上诉庭裁决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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