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合作社委员会修正案三读通过,企业发展与合作社部长拿督依温保证不会使用修正案的8(b)条文,即部长可以在无需给予理由情况下,终止合作社董事
局成员的委任。
“我保证在我在位的一天,也希望任何未来接任者不使用这项条文,而只是提醒,以达到平衡及公正。”
他说,从正面角度来看,这项条文提醒部长委任的董事必须更有效履行职责,以免被撤销委任。
“总不会有人受委董事后做一些被撤销委任的事情?”
他续说,据他了解,同样条文出现在能源委员会及公司委员会法令,但是不曾看到部长使用这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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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温强调,这项条文只是对提醒作用,履行责任这也是昌明大马的改变。
较早时,公正党巴西古当国会议员哈山卡林在这项法案委员会阶段辩论时,反对撤除8(b)条文,即部长在撤销合作社董事委任前必须给予原因。
他说,一旦这项修正案通过,部长有权利在无需给予原因理由下撤销一名董事的委任,这违反公正的原则。
他直言:“我不太同意。”
他说,我国是三权分立,部长只有行政权利而非绝对权利,一旦撤销 8(b)条文,就与公正的基本权相抵触,尤其部长的行动可以被带上法庭挑战。
“(撤销)这项条文我觉得要说是独裁又太过分,但是2017年修正这项条文时已经阐明,部长要终止董事局成员的委任时必须给予理由,现在却要给予部长绝大的权力,这从行政权力来看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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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工厂员工被雇主开除,都必须给予理由,难道合作社董事可以就这样被终止?这不对。”
他认为应该保留这项条文,以冀部长在终止合作社董事局成员的委任前,必须给予理由。
无论如何,依温在总结时保证不会滥用这项条文,这项修正案较后也在没有修改下三读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