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署呈《2023年破产法令(修正)法案》,患有精神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者,以及70岁以上无能力偿还债务的年长者,可免除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掌管法律及体制改革的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周二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23年破产法令(修正)法案》二读。
她指出,为了减少破产案件,政府曾于2017年修订《1967年破产法令》,将国人的破产门槛从3万令吉提高至5万令吉,并于2020年进一步提高至10万令吉。
不过,她说,为了协助破产者重建生活,政府致力于减少破产案,而去年向报穷局登记破产的案件有5695宗,相较于2019年的1万6482宗,已有显著改善。
“然而,数据显示,依然有许多破产者仍未脱离穷籍,截至4月23日仍有26万4127人被宣告破产。”
“基于此,团结政府采取给予‘第二次机会‘政策,协助破产者尽快脱离穷籍,因此3月1日起债务少于5万令吉,且符合条件的破产者,可向报穷局总监申请脱离穷籍。”
她表示,随着政府为破产者提供“二次机会”后,截至4月30日已有4228名债务较小的破产者批准脱离穷籍。
破产法案建议修订5事项
阿莎丽娜表示,首相署提呈的《2023年破产法令(修正)法案》,建议修订5事项,包括修订自动脱离穷籍的条款。
她指,其他4项分别为允许使用科技和远距离通讯来处理破产案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必要性、新增债务人可脱离穷籍的类别、以及重新检视债务人的财产价值。
她表示,法案建议,修订第2条文以允许法庭通过线上视频或任何电子通讯,来审理破产案件。
“修订第33B条文,新增两项债权人无法反对解除破产状态的特定情况,即债务人若出现精神疾病,而陷入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债务人年龄达70岁或以上,经报穷局确认其财产无效后,可免除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目前,债权人无法反对解除破产状态的4种情况,分别是:
~作为社会担保人而被宣告破产;
~《2008年残障人士法令》下登记为残疾人士的破产者;
~已故破产人士;
~政府医务人员证明患有严重疾病的破产人士 。
此外,修正案也修正第33C条文,即破产人士必须符合二条件,以根据第16(1)条文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并在提呈日期开始计算,以及在3年届满时自动解除破产。
“两项条件分别为破产人士已向报穷局总监支付确定的数额,并考量到破产人士的财务能力。”
“破产人士须遵守第38(1)(b)条文规定,向报穷局总监提供金钱和财产账户。”
修正案阐明,如果破产人士未能履行职责和义务,则在根据第16(1)条文下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的日期开始至3年届满后,暂停自动解除破产,期限不超过两年。
修正案也提出对破产者的财产进行重新估价,包括排除分配给债权人之外的财产价值;以及小型破产案件的财产价值和符合资格的薪资限额,将直接由行政管理。
“修正案除了兑现为大马提供有效破产法的承诺,也是为了应对目前的需求和挑战,兼顾公众、破产人和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