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北漂】猪仔刑事档案系列之完结篇 法对有罪人
报道/黄龙珠、罗忆雯 摄影/张翌伦
全国警察刑事调查局反贩卖人口监督组(D3)主任法迪尔高级助理总监指出,大部分被救回国的招聘骗局受害者只是在回到国土后,履行向大马警方录供的程序,并没有在受骗的国家报案。
他说,这将导致当地警方或执法当局在调查案件时,面对缺乏数据与证据的问题。
他指出,受骗者必须向他们受骗所在地的执法当局报案,让当地执法单位得以开档调查。
“大马警方在当地是没有执法权的,我们在他国的身份,也就是一般的马来西亚公民而已。”
法迪尔强调,警方身为执法单位,是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执法权执行任务,但是,警方的执法权仅限于在国内。
他说,一般民众不了解法令所赋予的执法权限,误以为可以凭着眼见的表面证据,即可将涉及者定罪,其实不然,警方除了根据搜集得的证据调查,在完成调查后,将有关调查报告交予总检察署进一步研究,才决定是否将涉案者提控上庭。
他指出,在海外招聘骗局(卖猪仔)事件的救人行动中,需要政府、执法单位与其他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互相配合和共享情报,再经由外交部或我国驻当地大使的协助,以向有关国家进行交涉与讨论。
“有时,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报道,甚至连累了我国驻当地的大使被有关国家领导人传召问话。”#
为返国受骗者录口供 加强证据对付涉案者
警方援引2007年反贩卖人口及反贩运移民法令(ATIPSOM)(670法令)第12条文与第14条文,调查因为海外高薪招聘骗局(卖猪仔)案件。
法迪尔指出,在上述被指涉及贩卖人口的案件中,警方为获救回国的招聘骗局受骗人录取口供,经过调查后,将其中部分案件归类为人口贩卖案件。
“每位受骗人所面对的逼害情况不一样,警方除了根据之前的报案进行深入调查,也在受骗人获救回国时录取口供,以加强对案件的证据,方便将涉案者绳之以法。”
“自不法集团利用招聘骗局将受骗人拐骗到国外从事不法勾当的案件被揭发后,警方展开了一项特别行动(Op Pintas Daya)取缔涉案者。”
法迪尔说,截至上月20日,8名本地人因为涉嫌招聘骗局活动落网接受调查。
警方援引2007年反贩卖人口及反贩运移民法令(ATIPSOM)第12条文与第14条文,调查落网的涉案嫌犯。
援引法令对付乞丐集团 确保没禁锢小童弱势者
询及我国是否出现涉及贩卖人口活动的乞丐集团时,法迪尔讲解,乞丐集团与海外招聘诈骗集团是不一样的。
他说,这是其中一项可以被列为贩卖人口的案件,警方需要根据案件调查及情况而定,有些案件警方是无法以贩卖人口法令采取行动。
“但是,当局可以援引其他法令,例如儿童法令或1977年赤贫人士法令对付(乞丐集团)。”
“警方将确保没有任何一方涉及禁锢与利用小童或弱势者进行日常乞讨牟利的不法勾当,一旦被发现,将采取严厉行动对付。”
“乞丐,也可分成本地、外籍、非法入境者等,所以警方将从贩卖人口角度监督、再视案例采取行动,不能一概而论。”
法迪尔举例,一名外籍人士合法入境我国及工作,不过却遇上行动管制令,失去了工作及逾期逗留,且在这期间组团伙,假扮残障人士沿街求乞,在此情况下,若将这些人视为已抵触逾期逗留条文的非法入境者,定位为人口贩卖的受骗者,就成了本末倒置,提供保护予违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