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24年 7月 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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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6年前收贿700令吉 警员面控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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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警员涉嫌收贿在怡保法庭被控不认罪。

太平一名警员涉嫌6年前收贿700令吉面控否认有罪,获法庭允准由一名担保人及以1万5000令吉保外候审。

被告为隶属太平保阁亚三警局的一巡伍长莫哈末奥菲(35岁),周三在怡保反贪污法庭面对3项主要控状,以及2项交替控状。

被告首项主要控状被控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3时40分,在太平孟加兰工业花园一间办事处,向经营二手货生意执照逾期的许金祥(译音)收贿价值300令吉现金,因而触犯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6(a)(B)(受贿)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受罚。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2项主要控状在指被告于相同日期、时间和地点,作为一名政府公务员,即保阁亚三警局一巡伍长,向同一人收贿价值300令吉现金,已触犯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a)(索取或接受贪污)条文,可在第24(1)条文下受罚。

在该控状之下,被告也面对一项交替控状,即于相同地点、日期和时间,向同一人收取贿金300令吉,以便不会对行贿者采取执照逾期的行动,抵触刑事法典第165(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条文,在该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高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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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第3项主要罪状是被控于2017年4月4日傍晚5时30分在同一间办事处,身为一位政府公务员,即保阁亚三警员,透过唐锦鸿(译音)向许金祥收取400令吉现金,以便不会对无法出示营业执照的公司采取执法行动。

被告行为已触犯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6(a)(B)(受贿)条文,并同时面对一项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的交替控状。

法官阿末卡玛在被告对上述主要控状及交替控状皆不认罪后,允准被告以每条主要控状5000令吉,总共1万5000令吉以及由一人保外候审,并将案择定于6月9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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