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法官拿督哈达丽雅询问控方实际上的控状究竟是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
她说,上诉方在陈词时,一向来都是将鲁莽驾驶罪名以及危险驾驶罪名分别进行陈词,但控方在这方面则没区分鲁莽驾驶以及危险驾驶。
根据控状,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在新山内环公路,驾驶车牌“JQB9984”轿车,在考量到所有路况(包括有关道路的种类、情况和大小)后,以鲁莽或危险驾驶方式导致骑脚车的8人死亡,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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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可婷首席代表律师郑宝德之前在陈词时说,沈可婷被判罪成的控状存有缺陷(defective charge)及双重性,导致这项罪名成立是非法,也不能成立。
郑宝德续援引高庭法官罗扎莉雅在一宗被控“疏忽及危险驾驶”的案件指控方将两项罪行混为一谈,而犯下致命的错误,是不可以被原谅的错误,不利于被告,因此接受被告的定罪及判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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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当控状出现双重性时,法庭必须撤销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