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署国会及法律事务部长拿督斯里旺祖乃迪表示,巫统没有法律地位代表前党主席拿督斯里纳吉申请王室特赦。
他在接受《新海峡时报》访问时表示,根据《2000年监狱条例》第113条文,在《1995年监狱法令》下,只能由罪犯本人或直系亲属(妻子或子女)才能提出请愿,政党和律师都不能代表罪犯请愿。
他补充,在第113条文下,申请王室特赦的唯一条件是,罪犯此前未获得赦免、缓刑或缓期执行惩罚,否则必须再间隔两年,才能再次提出申请,而申请赦免的证明文件是由监狱局提供。
他指出,根据《2000年监狱条例》第45条,监狱局官员会在罪犯被判刑后的每4年、8年、12年或16年,以及之后的每一年,为罪犯准备一份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负责官员和医务官员撰写关于罪犯的工作和行为,以及身体和精神状况。
他表示,鉴于纳吉的法庭案件审判是在吉隆坡和布城联邦直辖区进行,因此赦免纳吉的权力属于国家元首;根据联邦宪法第42(1)条文,国家元首有权赦免、缓刑和缓期执行所有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被法庭下判的判决。
他说,国家元首可以为一个人特赦、减刑或缓期执行,一旦赦免,申请者此前的行为就会一笔勾销,就像从来没有犯过罪。
“在联邦宪法中,没有一半或完全的赦免,宪法中没有‘完全赦免’这一词。当一个人被赦免时,就意味着获得完全的赦免。”
总检长才是重要角色
旺祖乃迪表示,在国家元首之后,特赦委员会另一个最重要的角色是总检察长,而非首相。
“由于王室特赦不属于行政的职权范围,因此,在赦免请愿上,总检察长将提供他的法律意见和总检察署的建议。然而,就算有建议,国家元首仍有绝对权力自行决定是否要赦免。”
据他介绍,特赦委员会除了由首相和总检察长,还包括其他3名不是国会议员或政治人士的成员,而该3名成员将在取得国家元首同意后,由总检察长委任。
他指出,特赦委员会的会议是由国家元首主持,而委员会在审核请愿书时,也会参考总检察长和监狱局局长的书面报告,再向国家元首提出建议。
旺祖乃迪相信,纳吉将在申请王室特赦的申请书内,纳入联邦法院在3月31日下判时,在五司中唯一持异议的东马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所做出的少数判词,同时纳吉也会质疑判决的合适性。
阿都拉曼认为,纳吉半途撤换律师团队后,申请展延聆审4个月至5个月并无恶意,只是要让辩护律师充足准备再陈词,而联邦法院五司驳回纳吉的申请,造成司法不公;他也说,联邦法院去年在审理SRC国际公司上诉案时,没有完全聆审辩方的观点,侵蚀辩方的法律权益。
国家元首来自彭亨 会被认为赦免存利益冲突
由于国家元首是彭亨州苏丹,而纳吉是来自彭亨的政治人士,因此被认为这项赦免请愿存在利益冲突。
对此,旺祖乃迪表示,联邦宪法第42条文已阐明国家元首在特赦委员会中的法律地位,因此不会在国家元首考虑特赦时构成利益冲突。
他也说,国家元首不能把特赦权力交给副国家元首,因为宪法没有阐明特赦权可以让副国家元首行使。
此外,他否认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或其他州务大臣担任特赦委员会成员存在利益冲突,因为这是宪法所要求的。
他表示,除非王室特赦申请者与特赦委员会成员有家庭关系,就可能发生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