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印度籍男子使用他人大马卡,除了在大马生活超过廿年和育有两名孩子,还改教信奉伊斯兰教,他待上月更换新的大马卡时,始被国民登记局官员揭发此事!
这名在我国当煎蕊小贩,来自印度真奈的男子贾哈布丁阿默哈芝马甘,已在马六甲州爱极乐推事庭,通过淡米尔语被宣读控状后,向推事莎达丝英达表示认罪,被判监禁11个月。
根据控状,被告于3月31日中午12时15分,在马六甲国民登记局身份证组,持有一名43岁男子的大马卡,地址位于峇株安南的淡比仄卡林路。
被告抵触1959年国民登记法令第25(1)(e)条例与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2007年修订),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最高3年、罚款最多两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目前在雪兰莪州巴生居住,根据案情,他前往国民登记局更换新的身份证件时,被发现持有他人大马卡,而被移送到国民登记局调查与执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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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调查,有关大马卡身份证号码属于另一名男性的,被告的两个拇指指纹也不一致,而照片与自动指纹识别系统(AFIS)的比较也没有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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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早时,被告以已经悔悟,如今在斋戒期间和准备迎接开斋节为由,要求获得轻判。
来自国民登记局的主控官阿末阿米鲁阿末嘉马认为,被告持有伪造出生证件与身份证,建议被告应被判重刑。
他指被告也使用有关身份证,从兴都教更换宗教至穆斯林,还接受马六甲州伊斯兰教开斋援助,同时,被告也在国民储蓄银行和伊斯兰银行,开设两个储蓄户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