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可婷首席代表律师郑宝德说,沈可婷被判罪成的控状存有缺陷(defective charge)及双重性,导致这项罪名成立是非法,也不能成立。
他周五(31日)在上诉庭在陈词时说,根据判词,沈可婷是在“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下”的罪名成立。
郑宝德在陈词中也援引多项案例,包括2017年吴明国(译音)的案例的陈词,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下可构成3项罪行,即鲁莽驾驶、超速驾驶或在所有情况(包括道路的性质、条件及大小以及道路上或可能预期的交通量)下危险驾驶。
“但是控方却在此案(沈可婷案件)中,将疏忽驾驶及危险驾驶混在一起,这是错误,法律只允许一项条文的框架。”
郑宝德续援引高庭法官罗扎莉雅在一宗被控“疏忽及危险驾驶”的案件指控方将两项罪行混为一谈,而犯下致命的错误,是不可以被原谅的错误,不利于被告,因此接受被告的定罪及判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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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当控状出现双重性时,法庭必须撤销控状。
他也说,沈可婷在此案中,无论是表面证据或辩护期间都被误导,导致沈可婷必须证明她没有危险驾驶及疏忽驾驶,而在高庭第一次审理此案时裁决沈可婷罪成,而当时的陈词是以“疏忽驾驶”及“危险驾驶”的基础来展开。
“如果没有在这两个阶段被误导,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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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宝德说,当高庭法官以“疏忽或危险”驾驶罪名判决沈可婷罪成时,造成司法不公,因为非法的控状是不获法律所承认。
“司法的失误,是因为上诉人没有获得她理应享有的法律。”
另一名律师哈温德吉星陈词时也强调,鲁莽驾驶和危险驾驶这两者的罪行性质不相同,因危险驾驶其中一点是需要证明被告当时有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