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议院三读通过《刑事法典》修正案,新增第507A条文将“跟踪骚扰”(stalking)纳为犯罪行为,罪成可被监禁3年。
经过朝野议员辩论后,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副部长蓝加巴星进行总结,并以声浪表决通过这项法案。
《刑事法典》第507A条文阐明,使用全球定位系统(GPS)、GPS追踪器或隐藏摄像机“缠扰”他人,可判监3年!
该条文也阐明,触犯“缠扰”罪行者可判监禁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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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可判监禁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外,触犯“缠扰”罪行者若违反法庭发出的人身保护令,也可被判监禁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蓝加巴星在总结时表示,有关跟踪骚扰的新法令不仅是保护女性,骚扰男性者也同样能被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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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伊斯兰党本同区国会议员拿督阿旺哈欣打岔提及,国盟主席丹斯里慕尤丁此前被反贪会传召,配合选择性招标案计划(Jana Wibawa)调查录供时,多名党员和支持者在反贪会外给予支持,却被警方传召。
蓝加巴星解释,执法者以及拥有执照的私家侦探等机构在执行公务时,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并不构成“缠扰”,因为没有涉及“缠扰”成分,例如导致恐惧和惊慌。
他也借此回答行动党峇吉里国会议员陈泓宾询问,放高利贷者“缠扰”借贷者是否构成“缠扰”罪行,胥视是否涉及“缠扰”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