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市加央一名华商在没获警方准证下,拥有36种各类型的烟花及爆竹,周五早被警方控上加央第二推事庭面对一项控状时认罪,被判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或以监禁7个月替代。
控状指出,被告55岁的林天福(译音)被控今年3月21日下午5时,在加央打石山路的一间单位内,在没有合法准证下,拥有36种各类型分别140包、15捆及1560盒烟花及爆竹,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207法令)第8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7年或被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案副检察司是东姑鲁卡雅,被告代表律师是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律师莫哈末哈菲兹。
莫哈末哈菲兹指出,被告的2名孩子尚在求学,而他也需要载送父亲前往洗肾及承担家庭经济,过去没有犯罪前科,目前被告已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觉悟,承诺不会再犯,希望法庭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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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推事阿娜罗扎娜聆听后,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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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加央警区主任尤沙里夫丁日前提醒,凡打算贩卖烟花爆竹的个人或公司,都必须在向供应商进货前,先向警局申请及取得“购买、售卖及储存烟花爆竹的准证”,否则被视为触犯爆竹物法令。
他强调,若有人先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后才来向警方申请准证,此举也属于犯法的;正确的是必须先得到警方发出的合法准证,才可向供应商进货再储存及售卖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