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周四驳回巫统班登区部前主席阿都甘尼的最终上诉,10项贪污控罪维持原判,监禁8年和罚款97万7560令吉。
以拿督哈尼巴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作出上述裁决,拒绝阿都甘尼要求撤销定罪和判刑的申请。
哈尼巴宣判说,高庭的判决理由大多与其中9项受贿控罪的事实无关,因此高庭的观点必然有利于上诉人。
不过,他表明,上诉庭有权根据地庭的证词重新审理上诉。
“在审查上诉记录和地庭判决的所有证词和理由后,我们认为地庭的裁决值得捍卫,也没有错误需要高庭和上诉庭的介入。”
“我们也对地庭审理阶段没有错误感到满意。因此,维持地庭的定罪和判决,而(9项控罪)上诉申请被驳回。”
另两名法官为拿督南塔巴兰和拿督威拉阿末。
至于另一项受贿以委任一家公司作为承包商的控罪,哈尼巴说,上诉庭亦认为高庭没有错误需要上诉庭介入。
“高庭法官对案件的上诉事实,已援引正确的法律原则。有鉴于此,高庭的定罪和判刑恰当,上诉被驳回,维持高庭原判。”
根据9项控罪,阿都甘尼被控在担任安邦再也市议会招标委员会委员时,收受来自已故承包商阿都拉曼耶谷19万3512令吉的贿赂,作为协助获得安邦再也市议会两项服务招标项目的报酬。
两项服务是SP 23区竞标项目,即Taman Lembah Maju和Taman Kencana的固体废料回收服务,以及PB 16区竞标项目,即Pandan Cahaya的清洁服务。
他被控于2006年8月4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犯下上述罪行。
至于另一项控罪,阿都甘尼被控于2006年5月1日,在班兰再也受贿,即委任与其有利益关系的Lembah Rimbun公司为Dwisakti Mewah私人有限公司的分包商。
这笔贿金作为协助Dwisakti Mewah公司获得安邦再也市议会SP 21招标项目的报酬,即销毁班兰英达镇的固体废料。
上述10项控罪抵触《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10(a)(aa)和第11(a)条文,并可在第16条文下判刑,最高可监禁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
据悉,阿都甘尼已缴付97万7560令吉的罚款,从即日起在加影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8日,吉隆坡地庭裁决阿都甘尼监禁8年和罚款97万7560令吉,接着吉隆坡高庭也是维持地庭的原判。
本案主控官是诺兹拉蒂副检察司和莎米哈,而阿都甘尼的律师则是占里依布拉欣。
(源自马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