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图)制定《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合约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上述《办法》,并正式发布,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与现行《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同时,《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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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将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5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3类合称不良资产。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合约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约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