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驾照驾驶导致移民厅助理主任1死1伤案的印尼籍被告辩护律师,周四(2日)过堂时向法庭申请修改控状,改为疏忽驾驶导致意外发生获准,案展2月15日过堂。
被告诺哈里斯(27岁,劳工)的代表律师莫哈末哈芝里向媒体指出,推事阿妮斯苏拉雅已经批准辩方要求修改控状,从原有的1987年陆路交通安全法令第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改为第43(1)项(疏忽驾驶导致意外发生)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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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阐明,在41(1)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最少5年及最高10年监禁,及至少2万令吉及最多5万令吉罚款,经修改控状后,被告在第43(1)条文下若罪成,将面对最少4000令吉及最高1万令吉罚款,同时可以被监禁不超过一年。
这起车祸于去年9月4日上午9时23分,在南北大道第83.4公里往北的方向发生,事发后,来自槟城双溪峇甲移民厅的2名副局长莫哈末尼占(46岁,家住双溪大年公主城)当场死亡,他的同伴再里尼占(43岁),则因闪避不及翻覆脚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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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拉姆拉县交警事发后掌握肇祸轿车的资料,并促请司机前往警局报案,被告隔天傍晚6时30分到警局自首后当场被捕。他当时向警方解释逃走的原因,是害怕被群众殴打,再加上没有驾照,才踩油门逃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