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描述,贿赂就是贿赂,反贪污委员会主席丹斯里阿占巴基指《1954年(1969年修正)选举罪行法令》,已清楚说明什么构成买票罪名。
“第10(a)条文非常清楚,无论什么论点都只是个人的解释,将其命名为‘sedekah’(施舍)或‘捐款’,法律都将其视为向选民行贿,无论选民是否有提出索取。”
阿占巴基向《星报》指出,第10(a)条文详细定义了选举前、选举期间和选后的贿赂行为,并补充指无论罪行是直接还是间接,即由候选人本人或由代表实行,都无关重要。
他说,反贪会将援引法令而不是个人解释,来调查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
阿占是被询及大选派发援助金一事,是否构成贿赂选民时,如是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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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巫统登州联委会促当局马上就伊斯兰党州政府在第15届全国大选期间,涉嫌以拨款作为掩饰向选民行贿。
净选盟主席范平东则认为,有领袖承认在大选时有现金交易,当局应就此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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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罪行法将贿赂定义为在选举期间,向选民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诱使选民投票给他,由候选人或第三方提供并不重要。”
“当有金钱往来,那是贿赂而不是慈善,当局必须就此进行调查,检察长也必须起诉嫌犯,让法庭能做出最终决定。”
他指当伊党主席丹斯里哈迪阿旺指上述拨款为慈善之用,即承认该党与选民之间,在大选期间有金钱往来,法庭可就此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