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遭人恶意抛掷爆竹案发的同一天晚上,有4人被拘捕助查,其中最年轻的只有一名12岁巫裔少年。
冼都警区主任马永来助理总监表示,案发后的同一天晚上9时,一支警队重返现场展开巡逻时,在当地一座组屋的11楼,拘留燃放爆竹的3名巫裔男子。
这3人年龄分别44岁、12岁与13岁,警方也在13岁少年的腰包内,搜到48个球形爆竹。
“调查发现,他们点燃爆竹后,朝楼下抛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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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时后,警方在另一栋组屋的单位,拘捕一名非法出售爆竹的58岁印裔男子,并搜出130个球形爆竹。
警方援引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3(5)条文,即燃放被禁止的爆竹,调查44岁男子。同时,援引1958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即拥有或出售被禁止的爆竹,调查所有疑犯。
所有疑犯也就朝警察抛掷爆竹的案件接受调查,但是,迄今没有发现有任何关联,因此,这4人于翌日获得警方口头保释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