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13项收贿和洗黑钱控状的朝圣基金局前主席拿督斯里阿都阿兹,寻求撤控不果。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嘉米尔今日(12日)是基于上述控状并无缺陷,同时是以法律为依据,而驳回阿都阿兹的撤控申请。
“我认定申请人(阿都阿兹)所提出的理由并无根据,申请人也无法证明他被提控是具有恶意的。”
“依我之见,此案并非是让法庭行使现有权力,以撤销申请人控状的恰当案件。”
他指出,虽然4项的个别工程合并在一项控状内,但阿都阿兹在《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所面对的控状并无缺陷,因为所收取的贿金是跟上述所有工程有关。
现年54岁的阿都阿兹也是华玲国会议员。
莫哈末嘉米尔续说:“不存在重叠(duplicity)或多重(multiplicity)的课题,因为这不是上述每一项工程个别收贿的罪行,所以并不违反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所阐明的每一项所犯罪行的个别控状。”
他指出,至于洗黑钱控状则不含糊,因为已列明《刑事程序法典》第152和第153条文所要求的详情。
“控状不是以具偏见的方式制定,以及申请人并无法证明他是如何被混淆或侵害。”
“缺乏申请人是以什么形式及如何收钱的详情、没有指出准确日期和犯罪地点,也就是(只提到)巴生谷一带,并不会导致控状出现缺陷。”
法官说,控状遗漏详情(准确日期和地点)并不会让申请人被混淆,以致无法提出恰当的抗辩。
至于申请人是受到有关朝圣基金局事件的调查,但控状却对该局只字未提,莫哈末嘉米尔说,这是取决于控方在进行提控时,所依据的视为适合的法律。
“此前,诚如副检察司的陈词,控方已在法庭允准下,就第1至第9项控状进行适当的修改,而申请人的辩护律师在地庭的审讯中,没有提出任何反对。”
“申请人不可以说控方上述修改所有9项控状的行动,违法或滥用法庭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一旦获法庭允准,控方有权在审讯的任何阶段修改控状。”
根据司法机构网站的资讯,阿都阿兹的案件将于下周一(15日)在地庭法官阿祖拉面前复审,之前已有5名控方证人被传召出庭供证。
阿都阿兹律师阿米尔韩沙告诉法庭,他们将针对今天的裁决提出上诉。
新闻背景:
阿都阿兹面对3项收贿520万令吉的控状,这些控状与霹雳和吉打的道路工程有关。
他所面对的另10项洗黑钱控状,被指是向Menuju Asas私人有限公司收取合共1390万令吉。
控状指出,被告于2010年12月8日在吉隆坡敦霹雳路联昌银行,以及2017年6月13日和2018年4月10日在雪兰莪蒲种市中心艾芬银行犯下收贿罪行。
洗黑钱控状指出,他于2010年3月8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在巴生谷地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