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9司今日一致裁定,《1995年伊斯兰刑事法(雪兰莪)》第28条无效。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慕指出,在《1995年伊斯兰刑事法(雪兰莪)》第28条中所提到的事项,既“违反自然秩序的性行为”是属于国会的执法权限,因此联邦法院裁定,雪州议会并未合法有效地制订第28条文。
根据《1995年伊斯兰刑事法(雪州)》第28条文阐明,任何人与任何男人、女人或动物进行“违反自然性行为”均属违法。
一名穆斯林男子因涉及与其他男子企图发生违反自然性行为而在2019年被控上伊斯兰高庭,该名男子否认有罪,并入禀法庭挑战《1995年伊斯兰刑事法(雪州)》第28条文违反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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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今日针对该名男子的案件做出裁决,东姑麦蒙在宣读判词时说,制定刑事法律的权力在于国会,而依据联邦宪法州列表第一事项,州立法机关无权制定已被列入联邦宪法列表内的法律事项。
为此,她宣判,1995年伊斯兰刑事法(雪兰莪)》第28条文已抵触联邦宪法。
其他法官包括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罗哈哈娜、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扎哈、东马大法官拿督阿邦依斯达、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莫哈末扎瓦威、拿督娜丽妮、拿督扎巴丽雅,拿督王南吉以及拿督斯里哈斯娜。
代表律师:宪法上重要里程碑
随着联邦法院宣判《1995年伊斯兰刑事法(雪州)》第28条文违宪,申请人代表律师拿督马烈及苏仁德兰认为,这项裁决在宪法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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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法院做了判决后发表文告指出,这项判决说明了州议会只能够制定纯违反伊斯兰宗教行为的罪行。
他们表示,法院在刑事法典及伊斯兰刑事法上做出了说明,即刑事法典适用于所有人的一般刑法,而伊斯兰刑事法的罪行只能与宗教事务有关。
为此,他们认为,随着《1995年伊斯兰刑事法(雪兰莪)》第28条文已经不存在,伊斯兰法庭应该撤销对其当事人的控状。